小汤山房产纠纷律师微信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08-13   浏览数: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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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经常会有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1、一是房屋出售时,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2、房屋出售时,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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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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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所以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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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房作为人生大事,若遭遇到上述问题既闹心又可能损害到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过广大民众可以在了解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后,有针对性地合或者做好相应功课类似纠纷的发生:①对于借名买房问题,由于房屋登记在**人名下,借名人需要清楚要求**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是佳选择;
    ②对于一房数卖问题,买受人购房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③对于“阴阳合同”问题,买受人则需要知晓虽然“阳合同”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形,但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虽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房屋买卖合同还是以双方真实的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④对于二手房买卖中的善意问题,买受人若构成善意便能够“保住”房屋产权;⑤对于经适房买卖问题,虽然现行法律政策对于经适房上市交易采取了限制措施,但符合一定条件的经适房买卖还是可以被认定为有效的;⑥对于央产房买卖问题,买受人需要注意各类性质的央产房分别适用不同的交易政策,民众在购房此类房屋时一定要提前了解相关政策,并要求出卖人获得相关审批,从而因政策障碍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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