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注意事项
拆迁协议书一般情况下应使用省、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文本,其内容主要包括: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安置用房的面积、地点和层次,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当事人认为应当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协议书签订后,必须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并可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但在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时,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应当办理证据保全。同时,被拆迁人应将原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明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交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又称对户合同,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所达成的一致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特征?
1.属于法律行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2.法律平等性。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是体现房屋拆迁义务的对等性,即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凡显失公正的协议是可撤销的。
3.合法必须性。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当事人的,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等法律文件。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
4.具有法律效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5.双务有偿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一般来说,拆迁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为可能出现的“万一”提前防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拆迁人今早的履行合同。
工业用地能转让吗?工业用地转让规定
工业用地能转让吗?目前具体明确了办理工业用地转让9种情形的限制条件:
1、**出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未建有厂房的土地,不能直接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必须先按闲置土地处置程序作出处置,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足额收取闲置费后,再另行安排新工业项目。
2、**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又未**两年的,并且投资(扣除土地成本)未达到投资总额25%的不得转让,若不继续开发建设应交纳闲置费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3、凡享受用地优惠政策的工业用地已完成厂房建设(含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必须按原享受的优惠地价标准上限,交足差额土地出让金,并变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使用权终止日期不变)后方可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4、已办理金融抵押的工业用地不得转让。、有1、2、3项情形的,按上述规定结合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金融机构抵债土地处置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办理。
5、按**程序被法院查封的工业用地,未经裁定不得办理转让。
6、实际已将工业用地改作其他用途的不得直接办理转让,必须按违法用地处理,追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转让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7、共同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不得转让。
8、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不得转让。
9、已列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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