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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即重大误解方(一方为主,有时也可是双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
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即须为《合同法》54条所规定的几种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在实践中,承揽合同常常会与建设工程合同、雇佣合同、买卖合同相混淆。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不同,会导致适用的裁判规则也不同,因此有必要加以明确区分。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区别在于,承揽合同主体可以为自然人,也未必均要具备特定资质的、标的也比较小,定作方具有任意解约权,定作方解约后承揽方也无权要求定作方继续履行。相对于雇佣合同,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的一方具有高度的自主立性和承担风险能力,也较为*区分。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的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表现为:1.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2.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有偿双务诺成合同;3.合同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4.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纠纷是劳动争议的一种。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都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工作中难免会有意见不合或者其他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工作,然而因订立、履行、变、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都属于劳动合同纠纷。《规定》对劳动合同纠纷列举了七种情形:(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集体劳动合同纠纷;(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6)经济补偿金纠纷;(7)竞业限制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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