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与黄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约定张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以一百万元的价格卖给黄,如有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房屋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黄向张支付了首付款,并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出卖人张提出因房屋快速上涨,要求黄按照市场价格支付房屋的差价,否则拒绝过户。因双方协商未果,黄诉至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首付款,并要求张赔偿损失。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张擅自要求涨价并拒绝履行过户,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经评估后的市场价值与合同约定的房价差价已经**过了合同约定的房款的5%的违约金的数额,黄要求张赔付实际损失具有相应的依据,较终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由张返还黄首付款,并且赔付差价损失——合同方擅自提价如何解决
律师答疑:
若房主擅自涨价,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方有权解除或维续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
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