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封存病历资料,及时封存病历资料,便于保存证据。
根据《事故处理条例》16条规定,发生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检查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及启封。
其次,事件发生后,由单位和患方根据《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应规定,协商处理,能够协商一致的,可以协商结案。
再次,医患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时间应当在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之内。
最后,如果卫生行政部门不受理,或者经鉴定不构成事故的,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起诉,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事故处理条例》十六条
发生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机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