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费

    更新时间:2024-05-06   浏览数: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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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决定逮捕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作出逮捕决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审查批捕部门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决定逮捕或者不予逮捕。决定逮捕的,应当制作逮捕决定书,由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决定不逮捕的,应当制作不予逮捕决定书,并将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释放,需要继续的,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人民在办案过程中,对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只要符合逮捕条件,认为应当逮捕时,都有权决定逮捕。决定逮捕应制作决定逮捕书,并送交机关执行。

    (三)逮捕的特别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县级以上**,无论是批准逮捕,还是决定逮捕,都应办理相关手续,即应当报请该**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团或者常务**许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乡、镇一级**时,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四)逮捕的执行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论是批准逮捕,还是决定逮捕,一律由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93条1款规定,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证必须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签发。执行逮捕必须由两名以上的人员进行。在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宣布对其依法逮捕。然后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或盖章。被逮捕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执行逮捕的人员应当予以说明。被逮捕人如果拒捕,执行人员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机关执行逮捕,如果因被逮捕人死亡、逃跑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逮捕或逮捕未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以便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逮捕后,除有碍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如果是机关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由机关通知。

    人民、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如犯罪行为没有发生或者被逮捕的人不构成犯罪的;虽有犯罪行为,但罪行轻微,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虽然是被逮捕人所为,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足以防止社会危害性,因而没有逮捕必要的,等等。

    此外,机关在异地执行逮捕时,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的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从而保证逮捕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逮捕的条件

    依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八十一条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可能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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