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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人的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六十八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