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洋律师,昌平区遗产继承律师,擅长各类遗产继承纠纷诉讼案件,为当事人提供继承纠纷、遗产纠纷、房产继承、土地继承、遗产继承、遗嘱继承等相关法律服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应由哪些人依法定继承方式继承遗产,也就是确定哪些人有继承权。在法定继承制度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较重要的问题,不仅决定法定继承在何范围内进行,而且依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也影响着遗嘱继承人的确定。我国现行继承法虽然也以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所产生的亲属关系为基础来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过窄,应适当修正,具体来说应以血缘关系与婚姻关系为基础,同时要考虑家庭的职能、风俗习惯以及保护私有财产的需要。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法定继承人应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五代以内的其他血亲。
遗赠纠纷常常发生在遗赠人设立遗嘱或者其法定继承人在实施其继承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可以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遗赠人将财产用遗嘱的方式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时较重要的要看遗赠协议的有效性。如果遗赠协议是在自愿、意思明确、清醒、无胁迫的状态下,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并且符合法律对遗嘱的要件规定,应当认定遗赠协议的有效性,并尊重遗赠人的意思自治和自由。
如果两个以上有效遗嘱的内容互相抵触,则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如果遗嘱人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或者两个以上的公证遗嘱,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继承法》20条2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处理。
(2)如果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继承法》20条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