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刑事案件律师

    更新时间:2025-02-22   浏览数: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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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缓刑是要符合一定条件的。首先,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不属于这两种情况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其次,想要缓刑,作为罪犯本身来说,必须是有悔改的表现,并且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的才行。还有最后一个限制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不能适用缓刑的。需要注意两点:一是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了的,假如有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必须要执行的,因为缓刑并不是免除刑罚;二是要把缓刑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区分开来,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是要收监的,即要被关在监狱里的,而缓刑是不会收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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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过1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如果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广,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较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较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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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
    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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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确立了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不得侵害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这里所说的“其他法律”,是指所有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法律,如刑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人民警察法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诉讼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的,有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权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有违反法律程序行为的机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据刑事诉讼法191条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有违反公开审判规定、违反回避制度、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审判组织不合法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违法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根据较高人民法院《解释》61条的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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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根据较高人民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然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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