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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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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北京市 昌平区 白浮泉路10号北控科技大厦6层
  • 姓名: 金标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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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咨

  • 所属行业:咨询 技术咨询
  • 发布日期:2025-03-24
  • 阅读量: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北京昌平  
  • 关键词:刑事案件**律师

    刑事案件**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咨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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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有哪些典型的表现形式吗?
    答:(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刑事案件**律师
    对于无相关职业经历、背景,且从业时间短暂,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纯属执行单位指令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辩解的,如确实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故意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另外,实践中还存在犯罪嫌疑人提出因信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而陷入错误认识的辩解。如果上述辩解确有证据证明,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但应当对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及其出具过程进行查证,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仍应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1)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所涉及的行为与犯罪嫌疑人实际从事的行为不一致的;  (2)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未对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仅对其他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的;(3)犯罪嫌疑人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时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  (4)犯罪嫌疑人与出具意见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  (5)犯罪嫌疑人存在其他影响和干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性的情形的。  
    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因信赖学者、律师等人士、主流新闻媒体宣传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个人意见而陷入错误认识的辩解,不能作为犯罪嫌疑人判断自身行为合法性的根据和排除主观故意的理由。
    刑事案件**律师
    刑法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是什么?
    答: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三条*二款*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刑事案件**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应当如何识别?
    答: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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