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州区律师咨询 拘留罪刑事辩护律师
更新时间:2025-03-18 浏览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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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费用可按阶段、可按内容
服务时间可预约
服务方式可预约可工作时间
服务人员专业律师
服务内容诉讼文书、刑事辩护、民事起诉等
定罪标准
①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②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
③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
④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⑤出租、出售的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过30万元的。
⑥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重伤、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⑦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⑧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⑨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⑩客观原因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达到犯罪程度,但数额总计达到②-⑤标准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⑪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除了上述两种较为常见的情形,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仍帮助安装维护通信设备、铺设信息传输器材,为其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出售营业执照及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出售、帮助诈集团解封冻结账号等等,均有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告人黄某明知李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伙同他人组建工作室,以其自己名义办理多张银行卡,另邀请多名亲友为其办理多张银行卡,在工作室内为李某进行转账服务,双方协商单笔转账交易1万元抽取报酬15元。自2020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黄某等人使用银行卡为李某操作转账总额达15607510.80元,共计获取违法所得2万余元。终,被告人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0元。

被告人刘某明知陈某为上游诈犯罪提供收款转账服务,仍将其名下银行卡提供给陈某,并受雇于陈某,先后在佛山市顺德区的出租房内,同杨某(已判决)、刘某(已判决)等人共同从事具体收款转账业务。期间,被告人刘某获取违法所得1800.00元,其提供给陈某的银行卡账户流水达260余万元。终,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1、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个人身份信息等,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还会涉嫌犯罪。
2、如果发现周边有收卡、卖卡等不法行为,请及时向机关举报。
3、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不要被所谓的“高价收卡”冲昏头脑,切勿被蝇头小利迷惑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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