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昌平区检察院召开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
男子冒用他人信息申领储蓄卡,被发现报警后现场等待,并供认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
近日,昌平区检察院经济犯罪案件办案组召开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就犯罪嫌疑人张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进行公开听证。
听证会邀请了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法律援助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区**等参加。检察官曲磊对案件基本情况、案件证据及不起诉理由进行了详细介绍,随后参会人员就案件事实、证据情况等提问,并逐一发表意见。
2018年4月,男子张某在昌平区某银行内,用捡来的身份证申领银行储蓄卡,在办理网银的过程中,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本人与系统内照片不符,便立刻报警。得知银行工作人员报警后,张某及时认罪悔罪,并原地等待警方的到来,供认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情节。
检察官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违背了他人的意愿,使用其身份证骗领银行储蓄卡(属于刑法中的“信用卡”),其行为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刚开卡在开通网银过程中即被抓获,张某自认该卡用于接收钱款使用,未有证据证实其将用于违法犯罪行为,冒用他人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仅一张,刚刚达到追诉标准,又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人民共和国刑法》37条之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处罚,依据《*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73条2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听取了办案检察官关于案情的介绍后,其他参会人员均作出了赞同检察机关对张某相对不起诉的三方评议意见。
参加评议的一名**表示:“站在人情的角度,张某属于初犯,没有给国家造成危害,认罪态度较好,也有悔过态度,支持检察院以批评教育为主,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此案是昌平区检察院落实调整内设机构分工优化职能配置试点后,原审查逮捕部检察官办理的首例不起诉案件。今后,昌平区检察院将积极适应改革,加强交流学习,实现优势互补,提升办案质效,确保“捕诉合一”改革平稳渡过。
公开听证的范围,包括:(1)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人提出建议不起诉等意见的;(2)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自愿和解后拟不起诉的;(3)存在涉检上访等维稳风险的;(4)其他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同时,下述情形案件,不适用听证:(一)犯罪嫌疑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案件;(二)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三)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听证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四)其他不适宜或检察机关认为没有必要进行公开听证的案件。
公开听证的参加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各方诉讼参与人,包括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近亲属、辩护人、参与案件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等,对犯罪嫌疑人有工作单位的,必要时可邀请其单位代表参加;二是与案件无关的三方,包括**、政协委员、公益律师、法律*学者或社区组织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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