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4-12-21   浏览数: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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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定解除,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约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因享有解除权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这种解除要以合同中有解除权条件的约定为前提。这实际上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解除问题上的另一种体现。应该说这三种解除中种不是真正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导致的,后两种情况下的解除才能被称为真正的解除,其解除权属于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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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履行原则有哪些?
    1.《合同法》60条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一规定,确立了全面履行原则。
    2.《合同法》60条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履行原则。
    4.情势变原则。情势变,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使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变化,
    如继续履行合同将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
    签订合同后要按要求履行是双方的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循的原则有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和情势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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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需要出具的证据:(1)合同(申请书、有关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2)担保手续;
    (3)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4)实际用途;(5)还款通知书;(6)还款付息凭证;(7)计算明细;(8)计算的依据;(9)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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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再次,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三人。所以合同终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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