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周边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4-12-24   浏览数:33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货地址:北京市昌平区  
    产品数量:9999.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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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已经购买了小产权房,因国家不会发放产权证,这将导致以后对购房者一系列不利的后果。应该如何大程度来维护小产权房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呢?根据不同的情况,购房者可以采用的措施如下:
    1、如果已签了合同但尚未产权,并且该房屋系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且购房者非当地居民,鉴于可能的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退回已支付的购房款,这是直接的方法。
    2、如果购买了当地居民的农民房或从他人手上购买了有产权的“红证房”,房款已经支付且已经入住,但无法办理过户的,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3、如果已经购买了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并了当地乡颁发的产权或土地明的,可以自己居住或者出租,或者出售给有当地的居民。
    4、如果是在建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商品住宅项目,在委托机构评估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之后,则应当按照现有的土地管理规范,完成土地征用手续,并按照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定手续报批,采取可能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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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一房二卖如何处理?
    (一)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得到履行为**履行判定标准。
    (二)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范畴,按物权对世原理、物权公示原理,和物权**于债权原理,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三)在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二人的情况下,因这时出卖人已没有所有权,所以他的二次卖房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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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先后签订数份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对房屋价款和履行方式约定不一致的,怎么处理?
    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规收征管、取等行为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也就是说,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的条款因违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仍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履行。
    一方当事人确实为购房出资,但不能当事人之间系借名关系的,怎么处理?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出资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方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出资人只能要回及其,而不能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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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纠纷中面积购房者要认真对待验房环节,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可以选择的验房公司验房。如果是自己验房的话,好在收房之前就先去网上学习一下相关知识,验房的时候要多注意建筑结构、门窗、墙面、地面、顶棚、防水工程、采暖系统、给水、排水系统、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等方面。面积缩水根据图纸建造的房子面积不可能到,为此国家也制定了3%的面积浮动。可是不少置业者会发现交房时面积误差率**过了浮动的范围,钱交了面积却少了,这时一定要按照合同规定,积极找开发商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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