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寿镇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4-11-11   浏览数: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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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代理词是指律师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的代理意见。
    《刑事诉讼法》四十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后陈述的。”上述规定是制作、发表刑事案件代理词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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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拘留怎么办取保?
    在刑事拘留期间内,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但是能否获得批准,则还需要看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而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限长不能**过12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50条、51条、6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是: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另外,根据高《规则》37条7项的规定,对持有有效或者其他有效出境,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根据《规定》63条5、7项的规定,对提请逮捕后,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交起诉后,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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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权是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的。辩护权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我国刑事诉讼法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这种辩护权的设立和行使,其任务和目的是为了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论证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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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
    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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