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周边拆迁纠纷律师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4-06-24   浏览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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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共和国土地管理法》83条,《*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5 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执行,即只有**强制拆迁才算合法。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
    2、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
    3、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
    4、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
    5、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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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拆迁项目都要求合同签订后马上腾退房屋,在交房后支付拆迁补偿款,有的项目甚至是要求先腾退房屋,然后才把拆迁补偿合同交给被拆迁企业和支付拆迁补偿款。后一种合同的履行程序是有很大的隐患的。曾经有一位企业客户来咨询律师,遇到的就是这种情况。这家企业和关于所有的补偿条件都已经谈妥了,企业也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了,但是以补偿协议需要上级审批但项目等不及为由,要求企业**拆迁设备和厂房,并保证待上级批准后会将拆迁补偿款和合同一起给企业。企业拆除设备后,却告知,项目规划有所变动,暂时用不着企业这块地了。因为没有拆迁补偿协议的保护,企业自行拆除设备的损失经过几年的交涉,不仅得不到解决,甚至至今连明确的赔偿数额也确定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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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买卖是被严格禁止的。这是我国的土地公有制性质所决定的。关于这一点,《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也是我们商品买卖的一个常识,东西的所有权不是你的,是大家的,是公有的,那你当然就不能买卖。这条禁令对维护我国正常的土地管理、使用秩序非常重要。土地不能买卖,但可以依法转让,但转让完全不同于买卖,是有着很多条件限制的,比如说承包地的转让,转让方要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较高的收入来源,并且要经过村委会的同意;宅基地的转让受让方必须符合分得宅基地的条件,如果已经有一份宅基地,就不能再转让别人的宅基地了,并且这两类转让都必须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此外,随着国家近年来提出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还是给了我们农民很多土地权益,给了我们农民土地经营权、使用权多的处置,农民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土地流转、转让达到个人目的。比如说,可以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大量土地的经营权,从事规模种植、产业经营;可以通过宅基地的转让解决分不到宅基地的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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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被拆迁人都是次经历拆迁,在合同细节应当怎么约定没有经验,经常签订的合同内容不明确,导致以后的履行的过程中存在麻烦。拆迁协议里比较重要必须明确的内容有:
    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土地性质,因为地理位置决定了土地的区位价值,土地性质是住宅、工业还是商业也直接决定土地的价值,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在实际履行中很*产生纠纷。
    4、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一、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
    和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的,拆迁一结束就撤了,找都找不着,不要说以后履行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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