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合同纠纷律师网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4-12-26   浏览数: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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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无效,但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合同无效而将合同作为有效合同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讼时效应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合同法61、62、66、161等条规定确定,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合同无效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法院关于合同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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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履行原则有哪些?
    1.《合同法》60条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一规定,确立了全面履行原则。
    2.《合同法》60条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履行原则。
    4.情势变原则。情势变,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使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变化,
    如继续履行合同将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
    签订合同后要按要求履行是双方的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循的原则有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和情势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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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申请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诉讼法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事诉讼法二十五条规定的中的两个以上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8.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的管辖。
    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都有管辖权。
    1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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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处理企业合同纠纷:1、明确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和被告。2、认定合同的效力,这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的保护。应注意的问题有:(1)进行非法活动的合同无效。根据高院的规定,出借人明知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例如企业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向向银行进行**买卖。(2)不具备借贷主体的金融机构从事借贷业务的合同无效。在金融机构内部也有明确的分工,可以从事借贷业务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机构,其他内设机构和下属部门只有一些行政事务或吸收存款的业务,没有对外进行借贷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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