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代写文书律师咨询网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4-05-05   浏览数: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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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命健康权纠纷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崔先生委托,指派我担任贵院审理的,原告赵女士诉被告崔先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告崔某
    的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了解案情,查阅案件材料,现根据庭审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愿意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给予赔偿,
    具体答辩如下:
    1、费
    根据原告提供的诊断、住院病历等证据,原告已于2016年4月20日终结,北京中西医结合住院与本案没有
    关联性,结合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原告发生的费总额应为15503.58元,**出部分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2、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伤害后,因无常从事工作期间所产生的收入的减损。本案中原告并无职业,亦无收入来源,因此,不存在
    收入减损,对其主张的误工损失,不予认可。
    3、护理费
    根据我国**实践,结合原告情况,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应当按照80元/天计算,护理期45天,
    护理费共计3600元。
    4、交通费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为凭,有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本案中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存在交通费损失,
    因此关于交通费的主张,结合原告就医的次数及时间,应酌定为300
    5、往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原告的佳院病例确定,原告住院13天,同时根据北京市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总计
    1300元,**出部分缺少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6、营养费
    根据原告的受伤情况参照机构的意见,结合法律规定营养费应当按照30元/天计算,营养期45天,营养费为1350元。
    其他费用
    无任何证据予以存在物品损失,不予认可。原告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实:
    本案的发生系原告因被告修建厕所,导致引发纠纷,原、被告双方先由互骂继而互相拉扯厮打,在互相拉扯厮打中原告摔
    倒,在倒地后撕扯过程中原告将被告崔某多处咬伤,通过上述案发经过可以看出,原、被告作为多年邻居,在发生纠纷后,双方均未采取
    合法手段妥善处理,才终导致了本案的发生,作为原告明知被告崔某系智力残疾,遇事*冲动,还不注意方式方法,故意挑起纠纷的
    发生,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
    三、本案赔偿责任的承担应按原、被告双方过失的大小来划分。
    根据《北京中正**所**意见书》原告赵某腰部3、4左侧横突的成因分析,原告所受伤害符合间接作用的特征,
    根据现有笔录材料反映的冲突过程,考虑系原告在摔倒和挣脱过程中部肌肉较剧收缩通过肌、韧带对横突牵拉造成的可能性较大。代
    理(认为《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
    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
    本案证据材料,原告所受伤害是原、被告相互扭打时在摔倒和挣脱的过程中造成的,是间接造成的。因此,请法院依法根据原、被告在本
    案中过失大小及原因比例确定原、被告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崔某系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请依法酌情减少赔偿责任。
    代理人认为,被告崔先生系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常年依靠药物维持,原、被告都是缺乏法律意识的受害者,但受害者
    也不能非法转移法律责任,本案事发后被告多次找原告协商解决,且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在未区分双方过错的情况下,被告曾**垫付了
    费等各项赔偿款共计2万元,希望法院从被告应承担的部分予以扣除。综上,请法庭综合考虑本案发生的原因、过程等客观情况结合法
    律规定,依法裁判,对原告于法无据的诉求,予以驳回。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考虑并采纳。
    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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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遗嘱的真实性,在立遗嘱的时候,至少要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而实践中,也不是任何人都能成为遗嘱见证人的,此时必须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我国《继承法》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形式遗嘱和口头遗嘱。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年、月、日。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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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起诉状
    原告:廖女士,女,汉族,1934年9月24日出生,住址:北京
    昌平区十三陵镇,联系*
    被告:付先生,男,汉族,1990年12月10日出生,住址:*
    联系电话:*
    住址:四川省,联系电话:*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共计1.5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1.5万元为基数,
    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支付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先后四次向原告
    计12万元,用于其对外投资,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20%
    到期后,被告未按时偿还本金及,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
    告向原告出具《收据》,承诺2019年6月前偿还5万元,剩余7万
    元在2020年1月11日前结清。
    现被告未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
    具状人:*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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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代理词
    厚敬的仲裁员: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申请人张的委托,指派我作为
    其仲裁代理人,现就该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望采信
    一申请人虽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入伙协议》,但没有与其他全部合伙人签订正式入伙协议,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亦未参与合伙企业的任何经营、管理等事务,代理人认为双方间并非是有限合伙关系。被申请人虽名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但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信息,其经营范围仅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北京铭达通投资中心亦同样不具有基金经营资质。根据《*共和国合伙企业
    法》四十三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本案中,申请人仅与被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出资”后申请人也只是按约定收取“收益”,未参与任何合伙事务;在工商局登记信息中也没有申请人,所以代理人认为双方间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有限合伙关系。
    根据《入伙协议》中约定的本金金额、期限、收益率、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及被申请人收款后即按约定定期向申请人支付“收益”
    代理人认为双方间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特征,双方形式上虽签订了《入伙协议》,但实质为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期限已经届满,申请人有权要求返还。根据双方认可的《产品说明》,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的协议期限为18个月,即日2013年4月27日至2014年10月满,故申请人有权要求返还款项26日现该期限已届根据双方约定“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5后至215年3月一直按此标准向申请人支付“收且被申请人借故在被申请人未返还全部前,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按此标准继续支付“预期收益”
    五、被申请人严重违约,申请人有权要求返还款项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年收益率为95%,每6个月为一个分配周期”,但
    被中请人自2015年4月起未再支付,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约定,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返还资金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六、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成立。
    被申请人答辩称“双方是有限合伙关系,其尽到了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时又辩称“本次募集资金共计2500万,该款
    项放贷给他人,至今尚有380万未能索回;类似申请人的投资人多时有几十家,现大部分投资人的资金已经归还,未还的还有8家
    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前述答辩内容明显自相矛盾。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他人未向被申请人偿还,不能作为其不履行还款义
    务的理由,且被申请人自认“其他大部份投资人的款项已经还清”亦是间接认可对申请人同样有偿还义务。
    七、代理人认为本案被申请人涉嫌以签订《入伙协议》的形式以回报,变相吸收社会资金,其行为应受到法律严惩,如认定
    双方是有限合伙关系,难免将来可能有多人利益受损。
    综上,代理人认为本案申请人在不了解具体内容的情况下虽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入伙协议》,但根据协议实质内容及双方实际履行情
    况,应认定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希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以上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此致
    北京市仲裁会
    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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