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李太太有一子、四女。某年,其子不幸去世,此后二老一直与儿媳王和孙女张共同生活在二老所有的房屋内。10年后,张先生与李太太相继去世,留下该房屋。二老的四个女儿认为该遗产应由她们四人平分,要求王尽快搬离,王提出其在二老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理应分得二老遗产——丧偶儿媳是否可以继承遗产
律师答疑: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能继承遗产。《民法典》有明确等规定,符合条件的能作为公婆遗产的顺序继承人,与顺序继承人平等均分公婆的遗产。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顺序继承人。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