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比较**的拆迁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4-05-06   浏览数: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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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有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我们,进门给你一份,出门予你一份公证。
    法律咨询:

    李先生与许女士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患病的许女士立下遗嘱,表示自己过世后,将她和李先生住的房屋赠与其弟许先生,但李先生再婚之前仍可居住其中。年初,许女士病逝后,许先生与李先生为许女士遗产对簿公堂。经查,这套房屋为许女士婚前财产——姐姐赠送的财产是否算共同财产

    律师答疑:

    一般会属于共同财产,除非赠送人有明确说明赠与的财产只归一方所有。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继承和受赠的财产是属于共同财产的,除非赠与人另有说明。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千零六十二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的共同财产,归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千零六十三条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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