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房屋纠纷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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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昆、玲系关系。昆与彩系同胞兄妹。一号房屋系昆父母所建,父母将该处房屋分与昆、玲所有。因昆、玲在他处另有房屋居住,彩、文育有两个男孩,长子浩结婚时无房居住,故昆、玲同意借住该房屋。但后来浩不在此居住后,由彩、文居住至今。彩、浩与昆、玲因一号房屋所有权产生争议,昆、玲就房屋所有权确认向提起诉讼——以前的宅基地被人占了现在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收回
律师答疑:
以前的宅基证被人占了,现在通过法律途径可以收回。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处理,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起诉。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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