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并书写了身份证号码。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寄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全部借款——借条没写日期是否有效
律师答疑:有效。
没写借款期限的,借款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