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诉称:乙与杨女士系关系,甲为乙与杨女士之女。杨女士去世。18、19号为杨女士承租的公房。杨女士生前与霞是好朋友。我们曾就房屋在北京起诉霞返还原物。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我们才得知杨女士在生前将房屋卖与了霞,并收取了相应款项。但公房禁止买卖,且乙对杨女士出卖房屋并不知情。霞一直将房屋出租,现房屋依然在霞控制之下。现我们诉至,要求判令杨女士与霞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霞返还杨女士承租的房屋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原件;判令我们返还霞购房款;本案诉讼费由我们承担——公房买卖合同如何处理
律师答疑:
公房买卖合同可以双方协商处理,也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的方式处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的民事,适宜调解的,**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人民调解法》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申请调解;
人民调解**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