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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邹女士与麦先生曾为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存在着多笔金钱往来。后因为感情不和分手,分手时两人私下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协议载明了双方曾为情侣关系,分手后因存在经济,邹女士承诺支付两人交往期间麦先生为其买房、购车等费用共计80万元。协议签订后,邹女士向麦先生支付了人民币30万元便拒绝支付剩余的50万元。麦先生认为,其与邹女士之间的《分手协议》属于民间借贷,邹女士应当偿还剩余的50万元借款,遂将邹女士诉至,请求判令孙女士偿还借款——分手费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律师答疑:
《民法典》规定分手费协议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律不会保护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的关系。同居关系中产生的财产属于双方按份共有。双方原则上具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