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与张登记结婚,B公司成立,股东系张与高。高与张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并未能向登记部门提交分割财产证明。虽然张与高协议离婚,但股东高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B公司,即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原审判决以“高系张妻子,涉案债务发生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为由,判决高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并无不当——持股的有限公司股份如何分
律师答疑:
1、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对共同财产的约定,分割时应为均分股份。
2、二人愿意继续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3、一人不愿意持股,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不愿持股方,将公司变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找到新的股东加入。
4、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或清算,分割清算后的资产,并注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