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股权转让变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25-01-13   浏览数: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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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绝大多数律师都具有硕士以上,90%以上的律师于着名法律院校,部分律师具有多学科背景,高级技术职称,具**关,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从业经验。
    法律咨询:

    高与张登记结婚,B公司成立,股东系张与高。高与张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并未能向登记部门提交分割财产证明。虽然张与高协议离婚,但股东高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B公司,即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原审判决以“高系张妻子,涉案债务发生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为由,判决高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并无不当——持股的有限公司股份如何分

    律师答疑:

    1、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对共同财产的约定,分割时应为均分股份。

    2、二人愿意继续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3、一人不愿意持股,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不愿持股方,将公司变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找到新的股东加入。

    4、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或清算,分割清算后的资产,并注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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