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合同咨询律师免费解答

    更新时间:2024-05-16   浏览数: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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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经北京局批准成立的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有专注婚姻律师团队服务,经验丰富,收费合理,团队化服务,完善的服务流程,的服务值得您的信赖。
    法律咨询:
    现年40岁的潘与离异单身的石女士举行婚礼后组建了新家庭,石女士带来了次婚姻所生育的女儿与俩共同生活,一家人一开始生活得有滋有味、和和睦睦。但时过不久,间的矛盾就产生了。潘膝下无子,眼看着年龄越来越大,很想生育自己的子女,况且父母也期望他生个孩子。随着时间的消逝,潘要求生育孩子的欲望越来越强烈,有一天终于向妻子提出生育孩子的要求,却被妻子断然拒绝了。为了“生孩子”的问题,俩经常发生争吵,潘便离家出走与妻子分居,恼羞成怒的潘是一纸诉状以侵犯生育权为由将妻子石女士告上,要求与妻子离婚——不生孩子是否可以提出离婚
    律师答疑
    女方不生育是否能被看着是感情破裂,这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
    我国法律及相关解释中还没有规定因一方或双方患有不育症可作为人民判决离婚的一项根据。
    法律上只承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各种原因包括不育症的直接影响下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既成事实,如确存在,才可按照法定程序确*予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千零七十九条
    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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