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因外伤至被告处就诊,经整复后石膏固定,对位尚佳。同年原告至被告处复诊,现骨折断端对位对线尚可,有骨痂形成。原告因左肱骨髁陈旧性骨折至被告处复诊各肌无萎缩,肘关节活动好。同年,原告再次至被告处复查骨折已愈,肘内翻畸形,关节活动正常;根据提示资料显示:目前需。原告因左肘部外伤后内翻畸形加重十余年至XX骨科就诊,建议手术。原告向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就被告对原告的过程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构成事故进行鉴定——如何找机构*鉴定事故
律师答疑:
本条例所称事故,是指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机构关于重大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事故争议,需要进行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