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与王登记结婚,收养被告董小某,董与王经调解离婚,约定养女董小某 随养母王一起生活。董与王离婚后未再婚。原告董二是董的弟弟,董患有癫痫病,平时生活由董二照顾。原告董某二认为,自董与王离婚后,养女董小某与其养母一起生活,与其养父没有任何联系对其养父也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同时原告董二认为,对被继承人尽过赡养义务可以适当继承遗产,由于被继承人在生前和死亡后全部由原告董二照料负责,被告从2岁时起就不与被继承人来往,也没有向被继承人尽过任何赡养探望的义务,只是由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涉及到了遗产继承,被告才出现,根据被继承人生前立有的遗嘱,将其全部遗产由原告继承,由于被告不同意由我继承被继承人董的遗产,因此特向起诉:请求判令被继承人董的遗产由董二继承——遗产继承人未成年人
律师答疑:
遗产继承人未成年,根据《*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办理继承事宜;未成年人有继承的权利,可以在继承开始后,获得应得的份额,其法定代理人不能代理其未成年子女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