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剑、峰、彬、柱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六个月、十个月、九个月,并处罚金。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彬、柱在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理过程中核实了被告人彬、柱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和自愿性,遂根据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作出如上判决。该案宣判后,被告人彬、柱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中级人民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刑事谅解后是否还能再打官司
刑事谅解后还能提起民事诉讼。因为谅解是量刑从宽情节,但是这不影响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检察院仍然可能起诉,再进行定罪量刑。
双方当事人在、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