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单位与患方可以协商处理,能够协商一致的,可以协商结案。医患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事故争议处理。
法律依据:
《事故处理条例》三十七条
发生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事故处理条例》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