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借款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24-06-30   浏览数: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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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绝大多数律师都具有硕士以上,90%以上的律师于着名法律院校,部分律师具有多学科背景,高级技术职称,具**关,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从业经验。
    法律咨询:
    凯公司成立,林与戴系该公司股东,各占50%的股份,戴任公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林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凯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林与戴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林提议并通知召开股东会,由于戴认为林没有召集会议的权利,会议未能召开——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
    律师答疑:
    一般通过合并、分立等方式予以解决。如果通过前述途径不能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难的局面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公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依照本法

    *人民共和国公百八十二条
    *人民共和国公百八十二条

    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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