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劳动合同律师咨询

    更新时间:2024-06-26   浏览数:29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货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  
    产品数量:1.00件
    价格:¥1.00 元/件 起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拥有的律师团队,承办案例上万起,律所涵盖了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公律顾问,行政诉讼四大核心业务领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率的法律服务.

    法律咨询:

    柳与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十项目经理部签订《建设工程材料供货合同》,约定由柳向都市4号、5号、8号住宅楼工地供应竹胶板、方木等建材。同时约定,建筑开发有限公司逾期给付柳货款,应承担日计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柳诉至,请求判令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并承担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受理该案后,乙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与原告签订的购货合同、补充协议属实,其已经支付给柳货款,柳请求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依法适当减少——违约金太高怎么办?

    律师答疑:

    1、当事人可以请求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地降低
    2、违约金的比例**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属于过高,当事人可请求或仲裁机构以该比例为标准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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