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雅原籍,婚后加入日籍,在上海去世;其配偶青,系日本公民,双方在日本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园子,系中国香港公民。涉案遗产是住宅,雅回国探亲时全额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雅一人名下;另,雅在日的银行存款折。经查,雅和青曾在上海房屋内签署了一份日语版的《遗言书》,落款处有两名见证人签字。《遗言书》的主要内容是:确认雅起作为上海房屋的所有权人;雅去世后,女儿园作为上海房屋的所有权人——涉外继承如何处理
律师答疑:1、公民继承在境外的遗产。如该遗产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住所地在哪个国家(地区),就适用哪个国家(地区)的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
2、公民继承在境内的外国人的财产。如该遗产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被继承人住所地在我国的,适用我国法律,被继承人在外国的,就适用外国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则适用我国的法律。
3、外国人继承在境内的遗产。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住所地在我国的,就适用我国的法律;被继承人住所地在外国的,就适用外国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就适用我国法律。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