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鹏与林某系关系,二人共育有五子女,即君、希、辉、文、杰。陈某鹏去世;林某去世;希去世,其夫吴去世,二人无子女,吴父母先于吴去世;杰因死亡注销,其生前未婚无子女。林某名下遗有一号房屋一处,购买该房屋时使用了已故配偶陈某鹏的工龄,为林某与陈某鹏共同财产,该房屋应当由原、被告按照法定继承各占三分之一。去世遗产继承顺序
一方死亡后,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若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按照该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顺序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二顺序继承人不能发生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