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4-05-16   浏览数:41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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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
    X、Y、Z是三兄妹,父母双亲相继去世,身后遗留位于山村林场的砖木结构房屋一幢。治丧之后三兄妹达成协议:房屋作价,由大哥X继承,另补偿二哥Y和三妹Z。Y、Z写下一份“声明”:自愿放弃继承遗产房屋。随后X持该“声明”和双亲的死亡证明到房管局办理产权变登记,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时隔不久风闻林场征地拆迁,Y、Z认为补偿太少且李X并未实际给付,正欲反悔,却得知X已经私自办理房屋过户。Y、Z向房管局提出异议,房管局认为异议成立,遂撤销了该产权变登记。现兄妹三人就房屋确权诉至。是否可以放弃继承权
    律师答疑: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继承人的,不能放弃继承权,其代理人也不能代为放弃继承权;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继承人的,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3、放弃继承权可以书面形式和口头方式表示放弃,但是,都要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继承人的,不能放弃继承权,其代理人也不能代为放弃继承权;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继承人的,可以放弃继承权,但必须要有明确的表示,而且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如果没有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继承,意思表示的作出时间是在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

    同时还要注意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其放弃继承;如果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需要有本人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的证据证明,也应当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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