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生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生活:一是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或其他严重,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因。
2、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