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7、48、49、5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如何维护自己权利的救济程序。
(一)“一裁终局”的情况由《*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7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形: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过当地月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这些争议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劳动者不服裁决的救济途径在《*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8条中予以规定:劳动者对本法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