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刑事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4-11-10   浏览数:61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货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  
    产品数量:1.00
    价格:面议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拥有律师团队,致力于刑事、民事、商事案件的诉讼,已帮助数百位当事人解决案件,服务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上百家,承办的部分案例曾被多家媒体追踪报道,欢迎您前来咨询。

    网络盗窃罪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利用盗窃、控制、修改程序等方式,将有形或无形的财物和货币据为己有的行为。

    我国《刑法》及人民的解释均未将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中,按照《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盗窃虚拟财产“不为罪”。但是,如果真的“不为罪”,势必助长网络盗窃行为。所以,笔者认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应当视为盗窃罪,并依《刑法》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首先,虚拟财产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主要通过玩家操作游戏产生,其价值包括玩家的劳动投入、上网等;另外,许多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等可以通过充值卡来实现的,而这种游戏充值卡是游戏玩家通过支付现金(即真实货币)。可见,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存在定价,且可以交易、**和转换。因此,虚拟财产本质上与传统财产并无区别,具有《刑法》保护的“公私财物”的特性,应当列入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其次,网络盗窃方式表现为非法窃取、拦截、接收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或传播的虚拟财产。传统盗窃行为的特征在于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由于网络财产的虚拟性,网络财产所有权人不必像传统方式一样占有财产,而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享有财产所有权,如控制账号和即可支配财产。行为人通过窃取、拦截、控制、破坏权利人和,导致所有权人失去虚拟财产的支配权,即可认定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http://jinbiaols.cn.b2b16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