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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或间接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掼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所谓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国家**1987年9月10日发布《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一)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不含十万元)的;
(二)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者可能导致伤残后果的;
(三)人群发生中毒症状的;
(四)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受到影响的;
(五)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