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工伤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4-06-16   浏览数: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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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是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又称让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和受让人(三人),按现有法律规定,债务人不是也不可能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对于债权人、受让人及债务人所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从实质上来说,债务人只是新协议的当事人,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债权转让的当事人。因为债务人对债权的转让不享有权利,只承担义务。

    2、是债权转让是权利人转让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即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的。若是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的权利,即使是转让了,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如赌债债权的转让即属此类。

    3、是债权的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是债权人将自己享有的权利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三人的行为。因此让与人对债权必须具有一定或全部的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按照《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五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债权人可将自己享有债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三人,法律禁止的除外。

    4、是三人在债权后,可享有与此有关的从权利。按照《民法典》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的权利,受让人拥有该权利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5、是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各样原因而产生的,但不论其原因为何以及是否有效,对于债权让与协议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这种无因性的目的在于**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6、是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协议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除外,无须特别的协议形式,债权让与协议是否作成书面形式均不影响其效力。至于对已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需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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