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民事案件的律师

    更新时间:2024-05-14   浏览数: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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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拥有律师团队,致力于刑事、民事、商事案件的诉讼,已帮助数百位当事人解决案件,服务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上百家,承办的部分案例曾被多家媒体追踪报道,欢迎您前来咨询。

    认真审查担保的效力

    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有担保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收回。但在实践中,有的是业务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命令,往往出现担保无效的情况。担保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类: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停诊。院2000年12月8日公告12月13日《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三条规定“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规定》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解释》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人民共和国公》六 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规定》19项“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法解》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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