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1.婚前父母全资购房,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2.婚**方父母首付出资,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其产生的增值,由得房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若产权登记在双方,则视为共同财产。
3.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者双方子女名下,房屋仍属于共同财产;
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否则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后还贷的,首先看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为共同财产。如果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则首先由二人对房产归属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首先考虑将房产判给首付款支付人对于还款部分,法院不会仅仅判决将还款一半返还给另一方,还要考虑房产增值,由获得房产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李某与李父抚养费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的母亲刘某与被告李父于2009年结婚,原告李某于2010年出生。2012年刘某与被告李父在某市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婚生子李某由其母亲刘某抚养,被告不需要支付抚养费。由于原告母亲结婚以后一直照顾原告和家庭,没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离婚以后仅靠打散工挣取微薄的生活费,现李某因上幼儿园要缴纳学费、生活费等,原告母亲无力承担这些费用,而一直以来被告李父长期工作稳定,经济收入一直很好,且于2011年在市区购买一套楼房。自从李某父母离婚以后,被告一直没有给付过李某抚养费。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于2013年6月1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从2013年1月1日起每个月给付原告李某生活费1000元,直至原告成年为止。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是刘某与被告李父的婚生子,双方都应该有抚养义务。现在原告已经到了上幼儿园的年龄,刘某又没有固定收入。被告李父一直工作稳定,且于2011年在市区购买房产。被告辩称:因原、被告均是农村,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支付抚养费。但原告现居住市区,被告也有比较好的经济能力,因此,对于被告要求按农村人均纯收入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要求从起诉之日支付抚养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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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事务所答疑:哺乳期离婚孩子判给谁?
一般来说2岁以内的子女属于哺乳期,此期间父母离婚,子女归女方直接抚养,男方需要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
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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