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小口刑事案件律师律师辩护

    更新时间:2025-03-11   浏览数: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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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代理词是指律师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的代理意见。
    《刑事诉讼法》四十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上述规定是制作、发表刑事案件代理词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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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办案程序:
    三个阶段:刑事案件侦查阶段
    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
    (4)案件基本情况
    (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
    (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
    (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
    (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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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根据较高人民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然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其中,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一审人民法院审查,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二审人民法院审定。对较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较迟不得**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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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刑法》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十三条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 危害行为不为罪;《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二条(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二是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十五条(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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