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都有哪些呢?
一、事实事实的原则要求:
①写清事实的基本要素;
②关键情节具体叙述;
③因果关系交代清楚;
④争执焦点抓准记清;
⑤财物数量记叙确切;
⑥叙述事实平实有序;
⑦材料选择真实典型。
二、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①遵循格式,写全事项;②主旨鲜明,阐述精当;③叙事清楚,材料真实;④依法说理,折服有力;⑤语言精确,朴实庄重。
法律文书在叙述事实时的要求:
①写清事实的基本要素;②关键情节具体叙述;③因果关系交代清楚;④争执焦点抓准记清;⑤财物数量记叙确切;⑥叙述事实平实有序;⑦材料选择真实典型。
三、法律文书叙述事实主要应写明的要素:
刑事案件法律文书叙述事实时要求写明作案(指构成犯罪的事实)的时间、地点、作案人和被害人,作案的目的、动机、情节、手段、造成的后果、作案人的态度以及证据等。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案情叙述则围绕当事人各方的纠纷事实来记叙,包括纠纷的内容及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物,纠纷的发展过程(起因、过程、结局),各方的争执意见以及证据。
四、法律文书阐述理由的基本要求:
①列举事实证据确凿;②分析受理以法为据;③据案引法,据法论理;④前后照应,通领全文。

如果你提起的是刑事诉讼,那么这个起诉状就不用你自己考虑,因为检察院会撰写起诉状。不过,要是提起的是民事诉讼,那么起诉状的内容基本跟一般起诉状相同,只是注意在被告栏写清楚单位的基本信息和法定代表人,在事实和理由部分着重叙述清楚单位需要承担的责任。

合同纠纷代理词
厚敬的仲裁员: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申请人张的委托,指派我作为
其仲裁代理人,现就该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望采信
一申请人虽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入伙协议》,但没有与其他全部合伙人签订正式入伙协议,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亦未参与合伙企业的任何经营、管理等事务,代理人认为双方间并非是有限合伙关系。被申请人虽名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但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信息,其经营范围仅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北京铭达通投资中心亦同样不具有基金经营资质。根据《*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
法》四十三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本案中,申请人仅与被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出资”后申请人也只是按约定收取“收益”,未参与任何合伙事务;在工商局登记信息中也没有申请人,所以代理人认为双方间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有限合伙关系。
根据《入伙协议》中约定的本金金额、期限、收益率、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及被申请人收款后即按约定定期向申请人支付“收益”
代理人认为双方间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特征,双方形式上虽签订了《入伙协议》,但实质为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期限已经届满,申请人有权要求返还借款。根据双方认可的《产品说明》,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的协议期限为18个月,即日2013年4月27日至2014年10月满,故申请人有权要求返还款项26日现该期限已届根据双方约定“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5后至215年3月一直按此标准向申请人支付“收且被申请人借故在被申请人未返还全部借款前,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按此标准继续支付“预期收益”
五、被申请人严重违约,申请人有权要求返还款项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年收益率为95%,每6个月为一个分配周期”,但
被中请人自2015年4月起未再支付,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约定,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返还资金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六、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成立。
被申请人答辩称“双方是有限合伙关系,其尽到了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时又辩称“本次募集资金共计2500万,该款
项放贷给他人,至今尚有380万未能索回;类似申请人的投资人多时有几十家,现大部分投资人的资金已经归还,未还的还有8家
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前述答辩内容明显自相矛盾。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他人未向被申请人偿还借款,不能作为其不履行还款义
务的理由,且被申请人自认“其他大部份投资人的款项已经还清”亦是间接认可对申请人同样有偿还义务。
七、代理人认为本案被申请人涉嫌以签订《入伙协议》的形式以高额回报,变相吸收社会资金,其行为应受到法律严惩,如认定
双方是有限合伙关系,难免将来可能有多人利益受损。
综上,代理人认为本案申请人在不了解具体内容的情况下虽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入伙协议》,但根据协议实质内容及双方实际履行情
况,应认定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希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以上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此致
北京市仲裁**
代理人:*
年月日

法律文书是**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包括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两种。一般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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