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七家房产纠纷律师离我近的

    更新时间:2024-06-27   浏览数: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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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经常会有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1、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2、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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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已经购买了小产权房,因国家不会发放产权证,这将导致以后对购房者一系列不利的后果。应该如何较大程度来维护小产权房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呢?根据不同的情况,购房者可以采用的措施如下:
    1、如果已签了合同但尚未产权证明,并且该房屋系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且购房者非当地居民,鉴于可能的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退回已支付的购房款,这是较直接的方法。
    2、如果购买了当地居民的农民房或从他人手上购买了有产权证明的“红证房”,房款已经支付且已经入住,但无法办理过户的,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3、如果已经购买了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并了当地乡**颁发的产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明的,可以自己居住或者出租,或者出售给有当地的居民。
    4、如果是在建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商品住宅项目,在委托机构评估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之后,则应当按照现有的土地管理规范,完成土地征用手续,并按照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定手续报批,采取可能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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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样的房产纠纷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呢?王海洋律师:一,常见的一些历史性遗留问题,如单位自己建房,自己分房,相当于单位内部的一些纠纷,法院是不受理的;还有一些**的行为,如**划拨土地、划拨房产,或者是为单位或个人落实政策的这些纠纷,不受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打房地产官司的时候,诉讼讲的是证据,特别的技巧其实也没有,如果是走诉讼的话,大家平时多留心,觉得有可能产生纠纷的地方我们多保留一些证据,比如一些书面的证据,包括合同,还有相关的录音录像等,如果出现纠纷,我们有留存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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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金如何处理?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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