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小口劳动诉讼律师微信

    更新时间:2024-06-28   浏览数: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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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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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劳动法”:用人单位有以下3种行为,员工可主动要求赔偿。
    1、私自延长试用期
    一般来说,很多公司为了压缩自己的用人成本,都会设置试用期,这也无可厚非,但实际上试用期也是根据签署的劳务合同时间来制定的,并不是用人单位自己要求的多少个月份。其实这样做,用人单位已经触犯了劳动法,试用期有着明确的规定,而且哪怕是在试用期想要进行辞退,也需要有着充分的证据证明此人“工作能力”不合适。
    2、不签署劳务合同
    我们都知道上班之后一定要签署合同,这样才能让自己的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很多公司为了避免麻烦,在试用期的时候不会和员工签署,这样做已经是不对的,既然员工面试入职,那么就代表已经符合公司规定,按道理是需要签署正式合同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就算延后签署合同,也应该是和员工有过商量的,而不是到达时间后迟迟不签署。如果公司有故意不签署合同的行为,员工可以直接维权,保留上班期间的证据,劳动仲裁后是可以获得双倍工资的。
    3、逼迫员工“自愿”加班
    实际上很多公司的老板都还是非常机智的,他们心里清楚,一旦要求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内加班,那么自己是需要承担加班费用。因此这些公司往往会使用一些小手段来逼迫员工进行所谓的“自愿”加班,比如在节假日不加班就可能克扣工资等等。实际上这种行为已经是不合理的事情,只要员工留好证据能够证明自己是非自愿的,那么是可以要求赔偿的。同时也要注意,正因为很多公司耍小手段,他们往往不会把这些加班的条例形成文字证据,以为这样就抓不到“小尾巴”,实际上在进行维权的时候,只要员工能够提供反证,一样是可以获得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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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诉讼程序
    1、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2、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须提供的诉讼材料。
    3、法院审理。
    4、开庭、辩护。
    5、判决。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如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特困证明或其他材料等。
    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须提供的诉讼材料。
    劳动争议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较终程序,它通过**程序保证了劳动争议的较终彻底解决。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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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中败诉的情况
    一、工作满一个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主不知道法律的规定,或者以为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雇员工,不需要给员工上社会保险,可以避免法律责任,所以都不愿意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只要员工能证明自己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企业几乎百之百的需要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二、劳动合同遗失或被员工带走 还有些企业,虽然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其公司管理不严,导致劳动合同遗失或者被员工离职时拿走由企业保管的劳动合同。当员工向企业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时,企业却无法证明已经事实上签过了劳动合同,从而败诉。
    三、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却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 有些用人单位以为与劳动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之后就完事大吉,没有注意合同是否到期,或者虽然注意到合同到期了但不以为意,从而导致当员工与企业发生矛盾时,员工以没有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只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未约定试用期员工录用条件 大部分企业都知道,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内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所以,当员工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企业告上劳动仲裁庭时,企业大多主张其辞退是因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然而,当仲裁员要求企业出示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时,企业却什么也拿不出来,因此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七、考勤记录未经员工签字确认 很多企业都在公司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里写明了,旷工或经常迟到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很多企业的考勤是人工考勤,只有员工自己或者负责考勤人员的签字,却没有员工的签字确认。由于该证据较易被伪造,所以一旦员工不认可该考勤的真实性,这种人工考勤就无法作为证据使用,从而使企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而被认定为违法。
    八、以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四十条规定了企业可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企业常常*在适用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时,忽略了法条还规定了一个前置条件即: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是适用的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不满足这个前提就会被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九、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其他文书未送达员工 企业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常常因为员工已经离开了企业或者当面送达给员工时被拒收,就没有采取其他措施向员工送达并保留送达的证据。
    十、滥用解除权 在现实活动中,很多企业常常为以如“与企业发展方向不符”、“不符合企业文化”等一些自以为很合理的理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诉讼依然认为自己的决定合理合法。事实上,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及程序做出了严格限定,任何不是依据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均是非法的,这种解除行为,当然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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