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着名债权律师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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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的债务如何处理?
死亡债务人配偶
在实践中将死亡债务人的配偶作为被告的作法,比较一致。但对其承担的责任,却认识不一。
1、构成共同债务的情形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十九条三款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反向解释规则,实行共同财产制或虽实行个人财产制但三人不知道其约定的,均为共同债务。
2、共同债务的一般担保财产
“根据债法的一般原理,债具有平等性,亦即债权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对债务人拥有的债权,不以其成立的先后而有优劣次序的不同,均平等地受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担保。这就是债法上的一般担保的理论。”①“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便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其全部财产便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民法学上称之为‘责任财产’” 。②在这里,“责任财产”即为共同财产,死亡债务人配偶是以债务人之一的身份承担偿还责任的。当然,这里的担保,只是意识状态的担保而不是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不具有**受偿权。没有这种担保的债务,充其量是一种变相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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