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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我和马某是多年的好朋友,一直生意上有往来,平时没事就再一起玩玩牌什么的,**年生意不景气,一直没赚到钱,马某从我这儿陆续借走150多万元,用于,现在我找他还钱,他却以借钱是不受法律保护为由拒绝偿还,我想知道是这样的吗?
律师答疑:
按照法律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非法活动而借款,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因此,因所产生的接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选择不还钱。《民法通则》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百三十四条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是一种民事行为,但却是一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是明令禁止的,不得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民和法人必须无条件遵守。本案债务是因所生的债务,因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然不产生债的效力。行为也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又称违反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