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镇离婚律师离婚起诉费用多少

    更新时间:2024-12-02   浏览数: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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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代理律师答疑:家庭暴力离婚怎么判?
    法院衡量离婚条件的一标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我国《婚姻法》3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家庭暴力离婚怎么判?由上面的法条可以看出,家庭暴力行为是法院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因此只要当事人可以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足以让法官确信原告确实遭受了被告实施的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无和好可能,这样法官就会判决离婚。
    对于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后还贷的,首先看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则首先由二人对房产归属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首先考虑将房产判给首付款支付人对于还款部分,法院不会仅仅判决将还款一半返还给另一方,还要考虑房产增值,由获得房产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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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之前男方父母出全款以自己儿子的名义在县城买了一套两室一厅,儿子结婚以后出于一些原因把媳妇的名字也加到了房本上,现在两个人在闹离婚,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女方可以要求分割吗?
    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个人**的生活用品、婚前财产、遗嘱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等。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后配偶的一方父母为自己的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并将该不动产登记在子女的名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是视为单单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即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为结婚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在之后拥有房子的一方自愿在房产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那么则会将该房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上述咨询中,首先这是这是由婚前男方父母出资购买赠给男方的,原本是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在结婚后,男方自愿在房子上加上女方的名字,其实是处分了自己对房屋所有权,将个人拥有的房屋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登记的产权人是以产权证上载明的名字为准的,既然是有女方的名字,那么女方也应为产权人之一。因此,在离婚时双方可以就房子的归属问题进行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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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过错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并不存在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的规定,但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与财产分割没有直接关系,当然了,一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对于离婚过错行为,其实普通人理解的过错行为与《婚姻法》中规定的过错行为并不一样,这也就造成了实践中有人起诉离婚,要求过错方做出离婚损害赔偿,但较终却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对于过错方来讲,在实际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也是会受到一定影响的。(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综上所述,在共同财产分割中不考虑引起离婚的个人责任,而是采取离婚过错方赔偿原则,无过错方有权在法定情形下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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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比较复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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