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权纠纷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崔先生委托,指派我担任贵院审理的,原告赵女士诉被告崔先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告崔某
的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了解案情,查阅案件材料,现根据庭审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愿意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给予赔偿,
具体答辩如下:
1、医疗费
根据原告提供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证据,原告已于2016年4月20日**终结,北京**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与本案没有
关联性,结合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原告发生的医疗费总额应为15503.58元,**出部分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2、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伤害后,因无法正常从事工作期间所产生的收入的减损。本案中原告并无职业,亦无收入来源,因此,不存在
收入减损,对其主张的误工损失,不予认可。
3、护理费
根据我国**实践,结合原告情况,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应当按照80元/天计算,护理期45天,
护理费共计3600元。
4、交通费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本案中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交通费损失,
因此关于交通费的主张,结合原告就医的次数及时间,应酌定为300
5、往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原告的佳院病例确定,原告住院13天,同时根据北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总计
1300元,**出部分缺少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6、营养费
根据原告的受伤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结合法律规定营养费应当按照30元/天计算,营养期45天,营养费为1350元。
其他费用
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存在物品损失,不予认可。原告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实:
本案的发生系原告因被告修建厕所,导致引发纠纷,原、被告双方先由互骂继而互相拉扯厮打,在互相拉扯厮打中原告摔
倒,在倒地后撕扯过程中原告将被告崔某多处咬伤,通过上述案发经过可以看出,原、被告作为多年邻居,在发生纠纷后,双方均未采取
合法手段妥善处理,才较终导致了本案的发生,作为原告明知被告崔某系智力残疾,遇事*冲动,还不注意方式方法,故意挑起纠纷的
发生,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
三、本案赔偿责任的承担应按原、被告双方过失的大小来划分。
根据《北京中正**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原告赵某腰部3、4左侧横突的成因分析鉴定,原告所受伤害符合间接暴力作用的特征,
根据现有笔录材料反映的冲突过程,考虑系原告在摔倒和挣脱过程中部肌肉较剧收缩通过肌、韧带对横突牵拉造成的可能性较大。代
理(认为《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
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
本案证据材料,原告所受伤害是原、被告相互扭打时在摔倒和挣脱的过程中造成的,是间接造成的。因此,请法院依法根据原、被告在本
案中过失大小及原因比例确定原、被告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崔某系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请依法酌情减少赔偿责任。
代理人认为,被告崔先生系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常年依靠药物维持,原、被告都是缺乏法律意识的受害者,但受害者
也不能非法转移法律责任,本案事发后被告多次找原告协商解决,且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在未区分双方过错的情况下,被告曾**垫付了
医疗费等各项赔偿款共计2万元,希望法院从被告应承担的部分予以扣除。综上,请法庭综合考虑本案发生的原因、过程等客观情况结合法
律规定,依法裁判,对原告于法无据的诉求,予以驳回。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考虑并采纳。
代理人:
**年**月**日
为了**遗嘱的真实性,在立遗嘱的时候,至少要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而实践中,也不是任何人都能成为遗嘱见证人的,此时必须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我国《继承法》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形式遗嘱和口头遗嘱。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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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起草审查是律师日常基本工作之一,无论是诉讼律师还是非诉讼律师,对日常合同审查都不会陌生,通常也会有自己的一些经验和技巧。合同纠纷案件呈现高发趋势。但是,很多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每个企业都会有很多合同,合同管理制度的完善能够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益、防止诉讼发生,发挥着**的作用,签署重大合同时,企业应聘请独立法律服务团队进行的尽职调查,全方面地对合同进行管理,发挥合同给企业带来利润、促进企业合规、反映企业动向的各种作用。合同管理中的任何一个小纰漏,都有可能给企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这些问题导致了工作效率低下,甚至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每个企业的情况也各有特点,应结合自身情况制定详细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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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基本情况1、原告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2、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有不明确的地方可不写,但必须写明被告姓名以及住址)二、正文内容1、你的诉讼请求。就是你想要达到的结果!2、事实与理由。这一点是难点,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3、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俗话说,谁主张谁举证,因此,提起诉讼的人即原告有举证的义务,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等。三、结尾尾部写明受诉法院名称,附件除写明起诉状副本×份外,提交证据的,还要写明证据的名称和数量。最后由起诉人签名盖章,写明起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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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代理词
厚敬的仲裁员: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申请人张**的委托,指派我作为
其仲裁代理人,现就该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望采信
一申请人虽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入伙协议》,但没有与其他全部合伙人签订正式入伙协议,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亦未参与合伙企业的任何经营、管理等事务,代理人认为双方间并非是有限合伙关系。被申请人虽名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但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信息,其经营范围仅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北京铭达通投资中心亦同样不具有基金经营资质。根据《*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
法》四十三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本案中,申请人仅与被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出资”后申请人也只是按约定收取“收益”,未参与任何合伙事务;在工商局登记信息中也没有申请人,所以代理人认为双方间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有限合伙关系。
根据《入伙协议》中约定的本金金额、期限、收益率、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及被申请人收款后即按约定定期向申请人支付“收益”
代理人认为双方间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特征,双方形式上虽签订了《入伙协议》,但实质为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期限已经届满,申请人有权要求返还借款。根据双方认可的《产品说明》,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的协议期限为18个月,即日2013年4月27日至2014年10月满,故申请人有权要求返还款项26日现该期限已届根据双方约定“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5后至215年3月一直按此标准向申请人支付“收且被申请人借故在被申请人未返还全部借款前,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按此标准继续支付“预期收益”
五、被申请人严重违约,申请人有权要求返还款项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年收益率为95%,每6个月为一个分配周期”,但
被中请人自2015年4月起未再支付,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约定,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返还资金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六、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成立。
被申请人答辩称“双方是有限合伙关系,其尽到了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时又辩称“本次募集资金共计2500万,该款
项放贷给他人,至今尚有380万未能索回;类似申请人的投资人多时有几十家,现大部分投资人的资金已经归还,未还的还有8家
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前述答辩内容明显自相矛盾。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他人未向被申请人偿还借款,不能作为其不履行还款义
务的理由,且被申请人自认“其他大部份投资人的款项已经还清”亦是间接认可对申请人同样有偿还义务。
七、代理人认为本案被申请人涉嫌以签订《入伙协议》的形式以高额回报,变相吸收社会资金,其行为应受到法律严惩,如认定
双方是有限合伙关系,难免将来可能有多人利益受损。
综上,代理人认为本案申请人在不了解具体内容的情况下虽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入伙协议》,但根据协议实质内容及双方实际履行情
况,应认定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希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以上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此致
北京市仲裁**
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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